企業勞動爭議的含義和特征分別是什么呢?勞資雙方自行解決勞動爭議效果如何呢?
2023-03-30 15:07:2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勞動爭議的特點是什么
企業勞動爭議是發生在企業內部的企業勞動者與企業管理者之間的利益矛盾、利益爭端或糾紛。它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或民事爭議相比,具有以下幾方面明顯的特點:
1.有特定的爭議內容
只有圍繞經濟利益而發生的企業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才是企業勞動爭議 ;凡是在企業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范圍之外的爭議,都不屬于企業勞動爭議。如企業因財務問題、營銷問題以及員工的股份分紅問題而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企業勞動爭議。
2.有特定的爭議當事人
企業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就是也只能是企業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即一方是企業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企業勞動者及其代表。只要也只有勞動者及其代表與企業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間通過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他們才有可能成為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只有發生在企業勞動關系雙方主體之間的爭議,才是企業勞動爭議。
3.有特定的爭議手段
爭議手段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堅持自己主張和要求的外在表達方式。企業勞動爭議的手段不僅包括勞動者的怠工、聯合抵制排工等方式,也包括企業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經常使用的抱怨、曠工、工作周轉、限制產量、工業意外事故
以及工業破壞活動等方法。這些便構成了企業勞動爭議特定的手段。
二.勞動爭議勞資雙方的自行解決
勞資雙方自行解決
勞資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一種重要制度,協商解決的辦法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中使用的頻率相當大。
協商解決的辦法,主要是指勞資雙方在平等的地位上就彼此爭議的問題和焦點進行協商,以求得問題的解決。勞資協商制度,由于各國的國情、歷史、傳統的不同,形成各自不同的協商風格和協商內容,所以,各國都有自己不同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勞資對話制、勞資共決制、工人代表制三種。
在市場經濟國家里,企業集體談判也往往作為解決企業勞動爭議的主要手段之一。實際上,企業集體合同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一種結果或結論。因此,可以說,與勞資協商制度一樣,集體談判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一種重要的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制度。
在很多市場經濟國家里,企業勞動爭議發生后,勞資雙方協商常常是前奏,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使用集體談判。在日本,勞資雙方更是巧妙地綜合使用這兩種方法為自己的利益服務。
企業管理者主要通過勞資協商制來阻礙或緩和工會參與管理的要求;工會則在協商階段將有關問題和信息集中起來,強化自己的斗爭手段,為確立自己在集體談判中的有利地位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