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投資合同定義是是什么呢?隱名投資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023-03-31 13:47:07 來源:法制法律網
隱名投資在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但在社會生活中很普遍,司法實踐中這方面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由于隱名投資形式種類繁多所以隱名投資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本文從隱名投資合同角度以解釋論的方法研究隱名投資合同效力問題。關于隱名投資合同定義筆者為了行文的方便將其定義為:隱名投資合同是指因為某種目的一方以他方名義投資于企業,而由一方與他方簽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
一、股東權能否代理
隱名投資合同表現為一種在意思自治的結果上產生的以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按其性質上筆者認為這應屬于由民事法律規范的民事法律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我國法律肯定了代理制度的合法性,同時又對代理進行了限制。眾所周知,民法中的一些具有身份關系的行為是不能有他人代理的。現在的問題是基于投資而形成的股東身份能否由他人來代理。股東身份權中的核心是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這一條明確規定了股權行使的代理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合法性,除非章程對表決權代理進行排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表決權是否可以代理,《公司法》沒有規定,依據民法一般原理“沒有禁止即為可行”,如果章程對表決權代理沒有排除的情況下應認為表決權是可以代理的。從以上分析應認為隱名投資合同應屬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如果符合信托合同特點也應受《信托法》規范。
二、隱名投資合同能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肯定了股東權能夠代理的前提下,下一個問題是當事人簽訂的隱名投資合同能否生效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