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怎么理解呢?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嗎?
2023-03-30 15:07:3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勞動仲裁有哪幾種
1、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機構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約定的某一常設仲裁機構所進行的仲裁。臨時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由雙方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臨時組成的仲裁庭所進行的仲裁。
2、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對糾紛進行裁決。友好仲裁,亦稱友誼仲裁、依原則仲裁,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授權,仲裁庭以公平的標準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裁決。
3、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國內仲裁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涉外仲裁則是指涉及外國或外法域的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二、勞動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2、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于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5、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愿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