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會導致商標判斷上的失誤呢?商標搶注的形式有哪些呢?
2023-03-29 16:14:1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商標有什么風險
1、在先商標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滯后性
商標局在商標審查中的主要依據就是檢索商標局內計算機數據庫中的各類信息。由于商標局每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類商標申請,而且這些申請資料都要人工一一進行分類并通過掃描輸入商標局數據庫,因此,各類商標申請文件從商標局接收之日到可以從計算機數據庫中檢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這個信息輸入周期即使在商標局內部也需長達1~3個月,對外則一般在3~6個月,這還只是商標申請本身的基本信息,也就是通常所講的查詢盲區。同樣,商標局各職能處的各審查流程和環節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別是國家機關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而且會議多學習多其他應酬多,此外,目前絕大多數審查員都在25~35歲之間且女性居多,個人的請假也特別多,因此不同審查員之間的差異也很大,這就導致其他商標審查信息也同樣存在信息的滯后和不完整情況。雖然這種商標信息的滯后和不完整情況隨著這些年來商標局計算機系統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管理上的改進,比起以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不管怎樣,這種現象在相當時期內是無法避免而客觀存在的。
這種在先商標信息不完整和滯后性的后果,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造成對商標判斷上的失誤。即便是在商標局內部,審查員在工作中也無法避免這種信息的滯后和不完整性所造成的誤判結果。
2、主動審查中信息來源的局限性
商標局主動審查中所依據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標局自己多年積累的商標注冊和申請信息。而其他的諸如,縣級以上地名、某些行業、產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標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整理的,由于信息來源的被動和滯后,有所遺漏是正常現象。而對于諸如專利注冊、版權登記上的信息商標局根本就不會關注,只有權利人自己在商標初審公告期三個月的被動審查中發現后,通過異議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外,對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問題,商標局對于自己在商標異議中認定馳名、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爭議中認定的馳名,以及北京一、二中院和高院、上海等幾個法院認定的馳名實施跨類保護,而對其他一些地方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商標局不知道也不承認也不實施跨類保護。
因此,商標局在實施行政主動審查中的信息來源本身就是有局限性的。其他很多的在先權益都只有通過公告異議期的被動審查來解決。
二.商標搶注的形式
商標搶注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搶注未注冊商標。
我國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我國商標法未賦予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商標未注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或先申請注冊。只有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注冊時,根據我國商標使用和申請注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準注冊。這個范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注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商標進行申請注冊這是他的權利;如果其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做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卻未申請,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商標注冊,這僅能說明:1.自主決定導致其顧此失彼;2.商標權利意識淡薄;3.眠于權利之上。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商標注冊,就不會發生搶先注冊商標的事件。視所有的搶先注冊商標的行為為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我國《商標法》是相悖的。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注冊他人先使用的商標行為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堅持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對于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并且已經建立信譽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彌補了絕對注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
(二)搶注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注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注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注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商標或近似A商標的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注冊或先于甲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雖然此種搶先注冊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注冊并無不當。
以往由于我國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我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注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原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商標并占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注冊國外的知名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
(三)搶注馳名商標搶注馳名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己注冊的非馳名商標更復雜。馳名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注冊后,該馳名商標的原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于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注冊正當的,原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注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
(四)搶注其他在先權利目前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矛盾就是權利沖突問題,一些在后權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惡意將他人已取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著作權等其他權利注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