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單位的情況有哪些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多久告知單位呢?
2023-03-30 14:44:0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什么情況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單位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情形。
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應當允許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職業,充分發揮特長。因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勞動者必須注意,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31條規定:“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二、什么情況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單位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的期限,也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期限。為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無需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行為,是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從勞動合同方面看,它又是一個違背訂立勞動合同原則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原已訂立的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延期支付、少付、不付勞動報酬等;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條件,主要是指勞動環境差、沒有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甚至有危及職工生命、健康等因素的存在等,兩者都侵犯了勞動者正當合法的勞動權益,屬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當然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類事項如不及時處理,常常會導致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