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呢?申請撤銷婚姻中恢復人身自由之日是如何規定的呢?
2023-03-28 14:33:3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申請撤銷婚姻需要多長時間
該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該條所規定的受脅迫方行使請求撤銷婚姻效力請求權的一年期限應為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延長。在《婚姻法》規定的一年期限內,受脅迫方如果沒有提出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就會失去提出申請撤銷婚姻效力的權利。
那么,這一年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呢?本條規定的這一年期限的起算時間有二種情形,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二、申請撤銷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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