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也能算離婚證據嗎?保全離婚證據的方法是什么呢?
2023-03-28 14:33:3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離婚證據有哪幾種
1、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2、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3、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指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二、怎樣保全離婚證據
當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 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證據保全實施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出離婚證據申請的一般是訴訟參加人。有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這里的“也可以”是指訴訟參加人提出保全申請案件又需要證據保全者。一般而言,訴訟參加人申請保全為主,法院依職權保全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