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依據一覽
2022-09-01 16:24:33 來源:華律網
一、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1、合同中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在于:
(1)合同中止是使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暫處于停止狀態的情形。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權利、義務關系依然存在,在抗辯權消滅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
(2)而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也因此消滅,不再恢復原來的合同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產生原因:
(1)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
(2)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合同內容:
(1)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
(2)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
3、溯及力:
(1)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
(2)可撤銷合同并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