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糾紛的種類和解決方式有哪些呢?旅游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呢?
2023-03-23 13:57:50 來源:法制法律網
旅游糾紛有哪些?
1、游客與景點工作人員發生正面沖突。
這類糾紛并不多見,但一旦發生,往往后果嚴重,影響惡劣。
2、游客在旅游景點受到意外傷害。
盡管旅游單位也許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主觀上存在過失也應由旅游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如以前發生在濟南野生動物園的猴子抓傷游客一案,就以公園作出賠償而告終。
3、旅行社偷工減料,提供的服務與承諾不符。
旅行社提供服務時減少項目,降低檔次:出發前說好住三星級賓館,但真正入住的卻是又臟又破的招待所;飯菜質量較差,而且吃不飽;對于景點安排只是蜻蜓點水,半小時甚至十幾分鐘就草草了事,購物卻安排半天時間。
4、在景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近幾年,旅游購物投訴主要集中在高檔商品上,尤其集中在珠寶首飾、電腦、照相和攝像器材等產品上。
旅游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旅游糾紛解決途徑如下: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游糾紛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旅游合同一般不會約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現爭議,旅游合同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有兩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旅游合同實際上對于合同的履行地點已經有了約定,即整個旅游的行程范圍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從游客開始處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開始履行,從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結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點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對于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旅游合同因為其合同履行地域跨度較大,沒有辦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旅游合同的履行地應當在旅游公司的所在地(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