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2023-03-30 14:38:5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合同無書面證明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