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醫療保險保費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醫療保險賬戶的管理內容包含哪些呢?
2023-03-24 15:47:3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醫療保險保費如何繳納
(一)申報受理 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參保單位填報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變更申報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工資發放明細表;
2.《參加醫療保險人員增減明細表》
3.醫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繳費核定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審核參保單位填報的繳費申報核定表格及有關資料。審核通過后,辦理參保人員核定或增減手續。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繳費申報和核定情況,為新增參保人員及時記錄參保時間、當期繳費工資等信息。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情況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3.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核定的參保單位當期繳費基數、繳費費率計算應繳數額,并打印出《醫療保險繳費通知單》反饋申報單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征收。
(三)費用征收
1.醫保機構通過“收入戶存款”開戶銀行收費,也可采取支票、現金、電匯、本票等方式收費,并開具專用收款憑證。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每月與銀行對賬結算,并將到賬情況反饋給征繳部門。
2.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財務管理部門反饋的醫療保險費繳納情況,向申報后未足額或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逾期不執行的,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期改正。
3.每月25日前,參保單位延遲繳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可一次性繳一個月、一個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繳的,應從季度初或年初繳費。暫無能力繳納的,申請緩繳,緩繳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
(四)補繳欠費
1.醫保機構征繳部門根據醫療保險欠費情況,建立欠費數據信息,填制《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通知參保單位補繳欠費。
2.對因籌資困難,無法一次足額繳清欠費的參保單位,醫保機構征繳部門與其簽訂社會保險補繳協議。如欠費單位發生被兼并、分立、破產等情況時,按下列方法簽訂補繳協議。
⑴欠費單位被兼并的,與兼并方簽訂補繳協議。
⑵欠費單位分立的,與各分立方簽訂補繳協議。
⑶欠費單位進入破產程序的,與清算組簽訂清償協議。
⑷單位被拍賣出售或租賃的,與主管部門簽訂補繳協議。
3.參保單位根據《社會保險費補繳通知單》或補繳協議辦理補繳,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予以受理,并通知醫保機構財務管理部門收款。
4.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醫保機構征繳部門受理單位破產清算組提出的申請,審核后送稽核監督部門處理。
5.醫保機構征繳部門依據財務管理部門傳來的補繳欠費到賬信息和稽核監督部門傳來的核銷信息,調整參保單位欠費信息。
二、醫療保險賬戶的管理
(一)個人帳戶建立
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本人身份證號碼作為終身醫療保險號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定向用于醫療消費,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予以注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二)個人帳戶卡的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個人醫療帳戶結算卡。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戶申請后,應當認真審核有關資料,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并制發個人帳戶結算卡。及時將資金注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并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發卡。
參保人員可持個人醫療帳戶卡在本統籌地區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時,用現金支付。
(三)個人帳戶的轉移、繼承
參保人員調離本地,個人醫療帳戶資金隨同轉移,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帳戶結存額退還本人,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帳戶余額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四)個人帳戶卡的掛失、補發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存個人帳戶卡,發生損壞,需更換新卡的,成本費由個人承擔。個人帳戶卡丟失的,應及時持有關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單位掛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封存該帳戶。30日內查找不到的,應自費辦理新卡。掛失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部分由職工個人現金支付。在辦理掛失手續之前,個人帳戶卡被冒用的,損失由參保人自負。
參保人憑卡就醫購藥和結算醫療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服務人員應認真核驗,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
2010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接接續暫行辦法》,這一《辦法》規定,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流動人員跨省就業時可以轉移自己的醫保關系,個人賬戶也跟隨轉移劃轉。除醫保關系可跨省轉移之外,隨參保人身份的變化,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不同類型的醫療保險關系,也可互相轉移。進城的農民工可在就業地參加當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回農村后可帶回,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而且不會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