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員應具備的條件有律師執業滿三年嗎?書寫仲裁申請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3-04-14 10:26:22 來源:法制法律網
勞動爭議仲裁員應具備的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員應具備的條件有律師執業滿三年的,曾任審判員的。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仲裁申請書應該怎么寫?應該寫明哪些事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無論申請人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仲裁申請書都應包含兩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寫明當事人的上述基本情況,有助于仲裁員和仲裁參加人員審核、認定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便于仲裁機構與當事人進行聯絡。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動中的重要內容,也是仲裁申請書中必須記明的法定事項。書寫仲裁請求,應力求明確具體,切忌含糊不清、模棱兩可。只有這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知曉申請人需要通過仲裁達到什么目的、實現什么權益,才能使仲裁活動有的放矢。對于請求內容不具體或不明確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法受理。一般來說,仲裁申請書中所占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內容往往是闡述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應當將爭議的起因過程,爭議是否經過調解及其結果如何,希望通過仲裁達到的目的,以及支持自己請求的法律依據等問題表述清楚。這樣才能使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明確其提起仲裁的事實依據和具體原因,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進行依法審理和裁決。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在勞動爭議仲裁活動中,因為爭議已經發生,要查明事實真相,就必須借助相應的證據。證據與勞動爭議有密切的聯系,是認定勞動爭議有關事實的依據,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在仲裁中,申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存在,應當有證據加以證明,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試聽材料等。申請人在提出證據的同時,應當提供證據的來源,以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實。如果所附證據屬于證人證言,還需要將證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單位加以準確注明,以便于仲裁庭通知證人參加開庭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