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背書的形式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是什么關系?
2023-04-14 09:21:59 來源:平潭在線
票據質押背書的形式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這表明票據作為文義證券,要嚴格以其記載發生效力。同其他質押形式相比,票據質押在票據記載形式上有其明確的要求,即必須進行背書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注明表達“質押”意思的字樣。實務中,僅憑簽訂質押合同,而不做質押背書不能確立其質押關系,票據質押也不生效力。基于此,律師認為,質押背書應被認為是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非對抗要件。出質人未在票據上進行背書簽章的,持票人不能取得相應質權,不能基于質權行使票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構成票據質押的條款中對此也予以了明確。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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