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哪些?合同糾紛勞動仲裁怎么規定管轄權?
2023-04-14 09:46:5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合同糾紛受理后多久組成仲裁庭
合同糾紛受理后多久組成仲裁庭,仲裁法對組成仲裁庭的時間沒有作出規定,而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合同糾紛怎么規定管轄權
合同糾紛中管轄權的規定是,如果當事人依法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其約定的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的,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法律快車提示, 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