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后?經濟補償金包含加班費嗎?
2023-04-14 09:50:0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經濟補償金的基數該怎么確定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并未對經濟補償金的基數進行封頂限制,而《勞動合同法》則對基數進行封頂,即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簡而言之為“3倍+12月封頂”。因此,在不同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有所不同:
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如果勞動者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確定基數,同時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
二、經濟補償金是稅前還是稅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是稅前工資,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三、經濟補償金包含加班費嗎?
經濟補償金不包含加班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對比,可以看出,此法條特意把(五)加班加點工資和(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剔除掉了。不存在“等貨幣收入”墊底的理解,這里的“等貨幣收入”是指且僅指前面提到的四種工資。如果包括加班費,這里肯定要列舉出來的。這是從語法上理解。
此外,從情理上理解,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在正常工作時應該得到的工資。這里的正常工作是指,正常的工作條件、正常的工作時間、正常的工作強度。加班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且加班有專門的加班費來補償。所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不應包括加班費。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
綜述,勞動者在遇見用人單位以經濟補償為加班費時應該向用人單位的相關部門反映并且要求補償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不受理,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以合法正當的手段拿回屬于自己的勞動報酬。我國法律依法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