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3-04-17 09:40:01 來源:金陵熱線
什么是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
(一)特點:
1、違約責任的產生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二)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以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在性質都違反了合同義務,在后果上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三)違約責任主要形
1、實際履行
強制實際履行、依約履行、繼續履行。作為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方式,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合同的規定繼續履行。
適用條件: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非違約方須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繼續履行的請求;須依據法律和合同的性質能夠履行;實際履行在事實上是可能的和在經濟上是合理的。
2、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3、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
4、定金責任
定金: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代替物。
5、免責事由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或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而導致合同不履行,債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有什么區別?
(一)效力未定合同經權利人追認前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是有效合同;
(二)效力未定合同的瑕疵是締約人缺乏處分能力,可撤銷合同的瑕疵是當事人意思表達不真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幾種?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主要有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一)根本無權代理。
(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三)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
(四)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