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不申報工傷親屬是否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3-04-17 09:39:2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單位不申報工傷個人怎么申報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不申報工傷, 個人或者其親屬是否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個人或者其近親屬也可以申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三)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業未依照條例的規定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協助辦理。
二、單位不認為是工傷誰來舉證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如果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話,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職工遭遇工傷事故的舉證責任在企業,個人不負有舉證的義務。但是個人須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對此做出了規定: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