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服的為什么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呢?
2023-04-10 16:25:02 來源:法制法律網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這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鑒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于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并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并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為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以上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程度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相同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負責任。
三、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