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審和法院庭審的區別有哪些?仲裁委員會對組成人員的要求有什么呢?
2023-04-14 09:45:2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仲裁庭組成后多久能仲裁完畢
仲裁庭組成后一般六個月左右能仲裁完畢。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和39條規定,組成仲裁庭的時間有下列幾種情況:
1.對于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組成仲裁庭。
2.對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即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日內組成特別仲裁庭。
3.按照仲裁監督程序,對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應從宣布原仲裁裁決無效之日起7日內另組成仲裁庭。
二、仲裁委員會對組成人員的要求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2.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3.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4.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5.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置仲裁員名冊,便于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平時仲裁委員會沒有什么工作的,只有發生仲裁爭議的時候才進行仲裁裁決的。費用的負擔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
三、仲裁庭審和法院庭審的區別
1.權力來源不一樣
訴訟和仲裁最本質的區別實際上在于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區別。
仲裁庭仲裁案件的權力是當事人賦予的,其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因此仲裁是一裁終局,仲裁庭出的裁決生效后,對當事人即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對仲裁裁決沒有上訴之說。
3.審理期限不一樣
為了響應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效率的要求,充分發揮仲裁程序的優勢,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在審理期限方面都進行了相應的修訂。依照仲裁規則,一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子,審限一般是四個月,經首席仲裁員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
4.保密性不一樣
訴訟和仲裁因為其本質上是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區別,還引申出二者公開開庭審理和不公開開庭審理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