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仲裁協議的特征有哪些?
2023-04-14 09:04:2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仲裁協議是裁決書嗎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就發生爭議由仲裁庭解決的書面文件。仲裁裁決書,是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裁決的方式作出的解決爭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
第4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54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二、仲裁裁決書有什么作用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助于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可以由仲裁委做出也可以由法院作出,但是做出仲裁裁決的都必須是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如果是沒有管轄權的,當事人一方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的,對于仲裁的結果不滿意的,或者是認定仲裁適用的法律、認定的案件事實存在錯誤的,是可以起訴的。
三、仲裁協議的特征
仲裁協議做為整個仲裁活動的前提和基本依據,有著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系的合同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訂立。否則,就不可能在有關合同發生爭議時約束各方當事人。如果有關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開始時提出證據,證明他不是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或訂立時沒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那么仲裁協議無效,對雙方均無法律約束力。
(二)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排除法院管轄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一經簽訂,就成為仲裁委員會受理合同爭議的憑據,同時在申請法院執行時,也以它作為撤銷裁決或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仲裁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條款的形式寫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條款的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單獨的仲裁協議,則可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仲裁協議與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實體性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