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在線丨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哪些?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多長時間?
2023-06-21 08:15:1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什么
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有: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九十八條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二、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多久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