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勞動合同中的崗位工種都有哪些?
2023-04-14 16:29:1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勞動合同崗位工種怎么填
勞作合同里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分擔任填寫,詳細從事什么作業,就填什么工種,至于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首要辦理崗位。
(一)員作業業是具有必定特征的社會作業類別,它是一種或一組特定作業的總稱。咱們以往常常運用“工種”“崗位”等概念,實質上就是將作業按不同需求或要求進行的詳細區分。一般,一個作業包含一個或幾個工種,一個工種又包含一個或幾個崗位。因而,作業與工種、崗位之間是一個包含和被包含的聯系。
(二)工種是依據勞作辦理的需求,依照生產勞作的性質、工藝技術的特征、或許效勞活動的特色而區分的作業品種?,F在大多數工種是以企業的專業分工和勞作安排的根本情況為依據,從企業生產技術和勞作辦理的遍及水平出發,為習慣合理安排勞作分工的需求,依據作業崗位的安穩程度和作業量的豐滿程度,結合技術發展和勞作安排改進等方面的要素進行區分的。
二、勞動合同需要哪些內容可以制定一份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建議用當地勞動局等機關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勞動法》 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二)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四)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五)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三、到底什么是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即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只有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時,合同才成立;合同是合法行為,不能是違法行為,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除具有上述一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管理關系,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并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三)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余地較小。
(四)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即勞動合同內容往往不僅限于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時還需涉及勞動者的直系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受的物質幫助權。如勞動者死亡后遺屬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