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系的途徑有哪些?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有什么?
2023-04-14 16:21:3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對于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有哪些
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有根據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仲裁的裁決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判決應當恢復勞動關系的,那么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自該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自然恢復,恢復的效力溯及到用人單位一方違法解除之日,那么對于這段時間的工資待遇相關福利都應該足額的補發給員工。
二、恢復勞動關系的出路有什么
恢復勞動關系的出路有:
(一)勞動者主動提出賠償金請求;
(二)通過法律釋明的方式改判賠償金;
(三)對特殊群體可予裁判恢復勞動關系。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根據解除行為是否經雙方協商一致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面解除兩種,其中單方面解除又分為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和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兩種。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2、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