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的條件是什么?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 世界熱訊
2023-06-12 11:09:40 來源:法制法律網
人民陪審員參加庭審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涉及到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等情形,需要陪審員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陪審員法》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
刑事簡易程序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簡化,但刑事簡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不適用。
(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第一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或者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四)刑事簡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迅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理期限的簡化等。至于簡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是由法院、檢察院或當事人所決定的。
(五)審判組織簡便。可以實行獨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