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什么意思?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嗎?
2023-04-06 13:39:5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父母子女關系具體指什么?
父母子女關系,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子女關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因而父母子女關系可分為兩大類:
(一)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為根據。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
(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系,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二)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三)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四)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五)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
二、父母子女關系能否解除?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是不允許解除的。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后,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