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簡訊:什么是保證金制度?貸款保證金賬戶能否凍結?
2023-06-13 11:10:2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什么是保證金制度?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結算準備金是指結算會員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預先準備的資金,是未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照保證金標準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客戶開戶后,要在資金賬戶里存入交易保證金才能進行股指期貨交易,開倉買賣股指期貨合約時,賬戶中相應比例的交易保證金會被凍結,而不是被交易所轉走,等客戶平倉后這部分交易保證金會被解凍,成為可用資金。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股指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10%。期貨交易過程中,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一般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都比交易所的標準高出3至5個百分點,以應對市場價格風險。
貸款保證金賬戶能否凍結?
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已特定化,專用于貸款質押擔保,構成動產質押,法院不能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不能扣劃該類賬戶的資金;如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沒有特定化,沒有構成動產質押,法院就可以執行貸款保證金賬戶的款項。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貸款保證金賬戶可以作為質押嗎?
為明確金錢是否可作為質物進行質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這是保證金質押的明確法律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貸款保證金等賬戶資金可以作為質押。但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出質人和質權人有將該賬戶用于質押的合意,出質人不論是債務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意在發生債務不能如期清償時,可以特定賬戶的資金優先償還給質權人的債權,且合意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約定;
第二,該賬戶的資金應由質權人進行掌控、支配,非由出質人進行掌控,如果僅設立了該賬戶,或者僅有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協議約定,但沒有將特定保證金賬戶的資金轉移給質權人占有,則該保證金賬戶資金不構成質押,法院可以依法扣劃用于實現其他案件的執行。
第三,貸款保證金的賬戶需要“特定化”。這是一個容易發生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實踐中不容易把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