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2023-04-18 16:50:17 來源:時代新聞網
嫁妝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嫁妝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嫁妝一般是指女方結婚之前由女方娘家給女方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但若該嫁妝產生于結婚登記后的除外。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工資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標準是什么
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及婚后財產歸屬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所得除了個人特有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見,當事人可以根據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靈活地對夫妻財產權屬進行約定,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規定,不過,夫妻財產約定既為身份財產合同,不僅要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締約主體應為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
(2)締約時,夫妻雙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締結財產約定完全出于夫妻雙方自愿;
(4)約定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超出夫妻財產范圍,不得規避法律義務;
(5)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此為《婚姻法》第19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
雙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財產約定,也可以在婚前就進行財產約定,但該婚前財產約定在婚姻關系正式成立之后才發生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變更和撤銷,我國《婚姻法》未作限制,故應理解為不受限制,允許夫妻變更或撤銷其財產約定。
2.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在無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由于該司法解釋對“投資取得的收益”并無明確界定,實踐中可以根據不同財產形態的性質區別認定:
第一,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第二,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依照《婚姻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第三,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孽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第四,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嫁妝本身并不屬于結婚的必要要件,但受我國傳統婚假習俗的影響,目前還是有很多家庭在結婚的時候,由女方家給一定的財物作為給女方的陪嫁。當然,關于這個嫁妝也會因為實際情況的不同,而影響到對其性質的認定。由于法律上面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是以雙方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為界限,因而就不能再以民間是否舉行了婚禮作為是否結婚的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