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宣告時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嗎?不確定債權包括哪些呢?
2023-04-18 11:10:09 來源:法制法律網
企業破產債權額怎么計算呢?想必很多人都對此有所疑惑,若對這類問題有著類似或相同的疑問,相信在仔細看完下面的文章后,一定會有所收獲、有所裨益。
一、未到期債權
各國立法都規定,破產宣告時未到期債權視為已到期。未到期債權人可以通過破產程序行使權利。但是由于期限長短不同,有無利息不同,各國計算未到期債權額的規則也不同。
首先,法院否定債權人未到期的利息。一般來說,破產程序開始后利息停止計算。美國破產程序開始于破產申請之時,因此,其破產法典規定的未到期的利息主要是指破產申請提出后破產程序完結之前債權的利息。如果破產程序自宣告開始,未到期債權利息即自宣告時停止。其次,未到期債權額等于債權本金加上破產程序開始前的利息。再次,如果擔保物的價值超過了債權額,那么剩余價值可以用來清償未到期的利息。
二、不確定債權
不確定債權包括附條件債權、有爭議債權以及將來債權。對于有爭議債權隨著破產程序的深入可以通過確認之訴得到解決,使其債權額確定化。附條件債權則是根據約定條件的成就與否確定債權。一般允許在債權申報時,以全額債權申報。但是,在確定債權時還根據申報的全額則有失公平。
對此,美國采取的規則是承認他們的債權,不需要精確計算其數額,只需對其債權額進行估算。估算原則對破產案件的整體審理提供了方便,如何估算,必須堅持合理原則。如在一個破產案件中,甲指控破產債務人干擾甲與乙之間的合同關系,在破產申請之前提起訴訟,但在破產程序開始后尚未有結果。對甲的債權額如何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計算甲在侵權訴訟中的勝訴可能性,然后乘以侵權所應賠償的數額;另一種是計算甲勝訴的可能性,如果超出50%,甲可以得到全額賠償,如果低于50%,將無權得到任何賠償。這兩種方法實際上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承認,因此,債權的估算完全由法院進行控制。
日本破產法第22條、第23條也規定,非金錢債權、不確定數額的債權以及附條件債權和將來請求權的數額的確定,以破產宣告時的估價額為破產債權額。但是,對于附條件債權的清償,需要等到最后分配時間時才能確定。中間分配時可以將其估算的債權額提存。
三、非金錢債權
非金錢債權應轉換為金錢債權確定其債權數額。轉換標準一般以破產宣告時的評價額為準。評價額的確定以債務履行地的平均市場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