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什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有哪些規定?
2023-04-18 10:57:46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因此貴公司按時申報債權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滿后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4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上述對債權人會議的規定,實際上也表明了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如果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可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后7日內提請法院裁定。
二、債權人會議的主要意義
基于債權人會議各成員在對外關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業宣告破產后,其破產財產用途實際已固定為向債權人償債。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后,即應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賬冊,管理、處分破產財產,對外清收債權,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組作為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為的最終結果還是歸于債權人承受的。破產財產的多少、破產企業權利的處分、變現價位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以后對各債權人的分配清償率,因而歸根究底,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體為清算組,但其結果與債權人利益休戚相關,故而其對清算組的監督才是有能動性的有效監督。同時,因為這種清算工作的結果與清算組并非為實質上的利益聯系,故在破產實務中,清算組怠于行使權利或不合理放棄實體權利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而在破產程序中設置債權人會議,由清算組在債權人會議上通報債權人的生產經營、財產、財務情況,并作清算工作報告,提出財產處理方案等,使清算組的工作向債權人會議公開,在實體財產權利的處分上要符合求得價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費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產財產變現的方式上,要在綜合價值最大化與支出最低化的基礎上選擇符合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合理方式。債權人會議對此可以進行詢問、查閱,并在諸多事項上有權提出異議,經申請而啟動法院裁決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強清算組的責任感,完善破產程序中的監督制約機制。
三、破產企業債權債務如何了結
破產企業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應列入破產債權。計息的破產債權,計算到破產宣告之日止。破產宣告時破產企業未到期的債權,以到期債權列入破產財產,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損失。確實無法收回的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列為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
債權人領取財產時,應當出具注明債權人具體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的證明。破產財產分配完畢,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后,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破產企業注銷登記后,人民法院應宣布清算組撤銷。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無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清算組應當根據清算結果制作破產財產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并提出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清算組應即通知債權人限期領取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