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內容都有哪些?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嗎?
2023-04-18 10:56: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
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于破產企業,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系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后發生的債權也屬于破產財產。
(二)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
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破產法》第30條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權,故不屬于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
(三)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
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于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于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四)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原來的執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
2、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二、什么是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主要包括:
①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②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③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④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⑤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⑥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兌人已付款或承兌的;
⑦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特點
(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是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
(2)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必須依破產程序從破產財產中平等受償;
(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能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
(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實際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