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份公司優先認購權如何理解的?公司股份認購怎么走法律程序? 世界聚焦
2023-06-09 08:52:11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公司股份認購怎么走法律程序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依據公司章程進行。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二、公司法股份公司優先認購權的概念是什么
我國《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內容和行使期間
《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對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義務,但對其具體內容和規則缺乏執行細則,《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則對此進行了補充。首先,其明確了該書面通知的內容包括“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轉讓股權的類型、數量、價格、履行期限及方式等股權轉讓合同主要內容”;同時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作了多層次的規定:行使期間首先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確定;公司章程未規定的,則以書面通知上載明為準;通知亦未載明的或者載明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的,為三十日。
上述規定堪稱優先購買權書面通知的“實施細則”,基本覆蓋了優先購買權書面通知義務的各個方面,對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作了多層次的細致規定,基本滿足了各類情況下的需要,且設定了“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的行使期間最短期限,保障了其他股東在收到通知后有一定的合理期間以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