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繼承能否為其合法繼承人出具繼承該棟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書呢?
2023-04-26 11:30:04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農村房屋繼承公證存在哪些問題
被繼承人在農村集體土地村委會安排的宅基地上建有私房一棟,有產權證,現在他的合法繼承人的戶口全部轉到了城市,現存在以下問題:
1、能否為其合法繼承人出具繼承該棟房產的繼承權公證書?
2、按照目前的法律及政策,城市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房屋,如果其合法接繼承人繼承了該房屋,是否說明其合法繼承人當然取得了該房屋的?
3、該繼承行為是否破壞了現行土地政策法規,此沖突如何解決?
二、宅基地使用權能繼承嗎
該繼承行為絲毫沒有破壞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也沒有要解決的沖突。
1、繼承權是法定的,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單方的民事權利,與買賣雙方通過協商達成的買賣房屋合意有本質的區別;
2、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了該房屋,則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同時當然取得了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只不過這個房屋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權利,繼承人再次出賣、轉讓、贈與該房屋時,應遵循現行的土地政策法規;
3、目前城市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房屋,卻無不能在農村繼承房屋之規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使繼承權,因此辦理該公證完全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的限制只是針對轉讓,不包括繼承。我們當地房屋登記部門對繼承是給予辦理,只是繼承人再轉讓時必須是房屋所在地的本村村民。
第一,關于農村房屋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于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戶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第二,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目前,對此問題的認識不一致。主流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身份性,流轉的限制性,且宅基地使用權以戶為單位分配,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可以繼承。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國土資源部1995年5月頒布)第四十九條: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據此規定,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所有權因繼承而轉移后,繼承人當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這也符合我國房地一體的立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