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權的主體都有哪些?放棄繼承權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嗎?
2023-04-26 11:08:2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財產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什么區別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有以下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二、財產繼承權的主體包括哪些
財產繼承權的主體包括: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或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繼承權是債權還是物權
不屬于,繼承權是一種享受的權利,包含繼承被繼承人的物權和債權。同時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物權是對物的一種處置能力,包含對物的占有,適用,收益,處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