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結婚辦理婚姻登記的地方在哪?軍人應當在結婚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申請嗎?
2023-04-06 15:56:12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軍人結婚的手續
(一)軍人應當向單位提供戀愛報告,單位對戀愛對象負責政治審查。
根據《規定》要求,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立戀愛關系以后,應當主動向所在的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的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二)軍人應當在結婚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申請,單位負責審查。
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審查內容還包括軍人配偶的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要求軍人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 《規定》要求,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關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職、專業技術9級以上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申請結婚的,由其所在單位的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批;審查完畢后,應當制作結婚涵調報告表。
(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
軍人和配偶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申請結婚報告表,軍人一方的《婚姻狀況證明》、軍人單位提供的結婚涵調報告表。非軍人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可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
部隊對軍人戀愛報告和軍人婚配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確實有必要,但對于思想是否進步,品行是否端正進行審查,我們認為有越權之嫌。因為這屬于當事人之間的個人隱私的范疇,雖然可能影響到軍人家庭的幸福,畢竟與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不相沖突,反而侵害個人隱私,干涉私生活,我們認為,該兩條的審查應予以廢止。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不再需要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簡化了結婚的過程。由于軍人在入伍的時候已經注銷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結婚的過程中不能提供此兩證件,只能提供軍人證,而該證件不能表明軍人的婚姻狀況。有部隊對軍人的婚姻狀況進行審查,可以有效防止軍人重婚。
二、現役軍人應該在哪里辦理婚姻登記
民政部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過程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登記仍按《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民辦函〔2001〕226號)執行。
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