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嗎?
2023-05-16 08:10:12 來源:律速網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
1.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筑物內屬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對建筑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嗎
不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民法典》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于一棟建筑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為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為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需要備案嗎
不需要,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物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此可見,房產開發商是共有部分申請初始登記的主體。
但在實踐中,開發商在進行建設審批時,往往是通過“分期分批”的方式,這種分割式的房屋登記方式使得區分所有權的共有部分得不到確認,建筑區劃內對共有部分的原始規劃,可能會因后期的審批產生較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