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是否已經廢棄?抽逃出資罪的主體要件是什么?
2023-07-06 10:22:32 來源:找法網
抽逃出資罪是否已經廢棄?
抽逃資金罪沒有被廢除。公司發起人、股東構成抽逃資金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資罪主體要件是什么?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
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定,籌辦創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起人。
抽逃出資罪和職務侵占罪有什么區別?
1.抽逃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抽逃出資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
3.犯罪對象不同,抽逃出資罪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