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都有哪些?仲裁庭如何選擇適用法?
2023-05-26 08:22:5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有什么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有: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協助程序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仲裁協議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有效仲裁協議通常要具備三個要件:
1.協議當事人有合法的締約資格和能力。
2.協議約定的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3.協議的形式和內容合法。
三、涉外仲裁的原則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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