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的定義是什么?單位犯罪主要是采取兩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方式進行刑罰處罰嗎?
2023-05-09 11:05:38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公司犯罪核心人員如何認定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于幕后、或指揮于現場者;
(二)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斗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什么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的非傳統犯罪,也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種社會法律現象。
19世紀前,世界各國對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可罰性基本持否定態度,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之后,英美法系國家漸漸把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納入了刑法的視野。縱觀各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立法例,對單位犯罪的立法表述主要有兩種方法。
一種立法例就是直接表述為法人犯罪。如美國紐約州1909年刑法第1932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雇傭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于執行法人業務違反關于租稅之法規者,法人本身須負刑事責任。在這里,法人犯罪就是指單位犯罪。另一種立法例就是在刑法中直接表述為單位犯罪。
我國97年修改后的刑法采用的就是這樣的表述方法。我國刑法總則第二章第四節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給單位犯罪可以如下定義:即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單位謀取利益,經單位決策機構或者負責人決定實施的,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里的單位犯罪包括法人單位犯罪和非法人單位犯罪兩種情形。
世界各國對于單位犯罪主要是采取兩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的方式進行刑罰處罰,我國也概莫能外。
三、對從犯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說,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或者從犯可能有從重處罰情節(例如累犯),此時主犯也不會因從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而隨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