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基金托管機構的職責有哪些?私募基金托管方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2023-05-16 14:14:5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私募基金托管費怎么收
基金托管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保管基金資產,監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資運作,基金托管人獨立開設基金資產賬戶,依據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和交割,保管基金資產,在有關制度和基金契約規定的范圍內對基金業務運作進行監督,并收取一定的托管費。
基金托管費:是指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托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并累計,至每月末時支付給托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
基金的托管費計人固定成本?;鹜泄苜M收取的比例與基金規模和所在地區有一定關系,通常基金規模越大,基金托管費費率越低。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托管費收取比例相對要高。
二、私募基金托管機構的職責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五)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六)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并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七)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私募基金托管方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外包指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條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述監督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和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
(二)《外包指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三)《外包指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并以自身名義開立注冊登記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