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施救費用是指什么?
2023-05-22 15:24:35 來源:劇情啦
一、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二、
保險合同當事人
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并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后,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征:(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三、
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規定,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下述法定或約定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
(1)被保人違批告之義務;
(2)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了保證條件;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且合同中明確規定其違反這些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人根據法定或約定事由解除合同時,一般可不退還其已收取的保險費,并有權在其保險期間承擔的保險責任,向投保人追償保險;
3、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根據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發生(投保人沒有違反規定義務)可解除保險合同,這時保險人應當按日計算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4、保險合同成立后,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則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保險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1)損失賠償金。這是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2)施救費用。這是指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搶救或保護保險財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訴訟費用。向第三者追償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4)其它有關費用。如為了認定損失是否屬保險責任范圍,所支付的受損財產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等。
上述各項費用的給付由保險人承擔,在計算時,第一項與其它各項一般應分別計算,但以不超過其保險金額為限。各項損失費用的賠償,保險人一般采用現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辦理。保險人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協議之后,一般應于10日內償付。
(二)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1、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范圍內,遭遇災害時,有權要求保險方支付規定的保險費用。
2、交納保險費。被保險人(投保人)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按期、如數交納保險費用。
3、盡力保護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在保險的財產受到侵害時,有義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護其保險標的安全與完整,并接受保險人對保護措施的檢查、監督及合理的建議。
4、當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辦法來搶救保險標的,盡可能避免損失的擴大。
5、被保險人有義務如實申報保險標的危險狀況,當保險標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修訂收費標準。
6、移交追償權。當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時候,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其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移交給保險人,使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