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若干證據規定是什么?上訴狀交給一審法官嗎?
2023-07-06 16:03:36 來源:法律包
民事訴訟若干證據規定是什么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上訴狀交給一審法官嗎?
上訴狀不是必須交給一審法官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遞交上訴狀上訴,上訴狀一般應向一審法院遞交,但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遞交,如果當事人將上訴狀交給二審法院的,二審法院仍然會將上訴狀移交原一審法院,并由一審法院負責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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