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保險協議的無效原因是什么?保險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世界速看
2023-07-04 10:34:12 來源:巴中在線
一、
常見保險協議的無效原因是什么
常見保險協議的無效原因是:
1.合同主體不合格主體
不合格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代理人等資格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投保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締約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險人不具備法定條件,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代理人沒有保險代理資格或沒有保險代理權。如果保險合同是由上述主體締結,則合同無效。
2.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締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對方作出違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構成締約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3.客體不合法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則其訂立的保險合同無效。
4.內容不合法
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風險是非法的,如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均導致合同無效。
二、
保險合同無效的后果
1.保險合同無效的,如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保險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因為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經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給付保險金,應當以民法的不當得利的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均負返還的責任。但這只是一般原則,如果當事人有過錯,還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由于保險合同屬于特種之債,其無效的情形也甚為復雜。因此,如果保險法或保險合同對其有特別規定的,應當依其規定辦理。如保險人沒有過錯而可以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保險人可以對它方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取的保險費無需返還。
三、
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找法網提醒您,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