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2023-06-02 16:10:58 來源:稅法網
民事訴訟申請延期審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民事訴訟中推遲審判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未能出庭。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如果需要調查或重新訊問新證人,需要發出重新訊問通知;(4) 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解釋如下:延期審理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因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按期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將已審理的案件改期審理
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1。當事人和其他必須出庭的訴訟參與人因正當理由不得出庭。當事人和其他必須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因突發疾病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困難,影響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因此,試驗可以推遲。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決定前中止參加本案。如果申請撤訴的人不參與案件工作,致使案件審理暫時無法進行,審判可以延期。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獲取新的證據、重新確認身份、進行研訊或需要補充調查,審判可以推遲。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例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礙民事訴訟被拘留,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后,如果可以立即確定下次審理的日期和地點,則不能如期舉行審理或者繼續
,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立即確定的,可以在確定后另行通知。
在司法實踐中,查明是否需要延期審理是審前準備的重要內容。聽證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在場。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到庭的,應當及時向審判長報告,由合議庭決定是否需要延期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作出裁定,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為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在被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他可以默認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