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是誰?
2023-07-07 14:02:54 來源:法制網
一、
超時羈押后是否有權利要求刑事賠償
超期羈押可以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17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
刑事賠償是否可強制執行
找法網提醒,刑事賠償書一般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尤其是對刑事判決中的贓款追繳,被害人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三、
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1.不同的機構負責賠償。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是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軍事保衛部門、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賠償范圍不同。刑事賠償的范圍是指因行使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判斷、逼供等職權,或者非法采取查封、拘留等措施,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在刑事訴訟中凍結或者追繳財產;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根據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對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
3.補償程序不同。賠償請求人逾期不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責任機關提出請求,也可以與行政賠償復議、行政訴訟一并提出。但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后,不得直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