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有哪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023-05-31 09:54:17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怎么量刑的
(一) 從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犯罪構成的要件來看: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發生在生產過程中并與生產有直接聯系。
3、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 從刑事責任看: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司法實踐來看,重大責任事故罪中的“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傷的人數特別多;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違章行為特別惡劣,如已因違反規章制度受到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而不改正,再次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屢次違反規章制度;或者明知沒有安全保證,甚至已發現事故苗頭,仍然不聽勸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納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用惡劣手段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等。
3、事故發生后,行為人表現特別惡劣。如事故發生后,不積極采取搶救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只顧個人逃命或搶救個人財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擴大;或者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破壞、偽造現場,隱瞞事實真相,嫁禍于人。
二、
最新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司法解釋
(一)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一)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又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條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的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134條之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否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