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對其信托財產擁有什么權利和義務是什么?信托財產包括哪些?
2023-05-30 15:58:31 來源:法律專家
委托人對其信托財產擁有什么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權利
(1)知情權,即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2)變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即委托人對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4)解任受托人權,即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義務
信托法并沒有以單列規范標明委托人的義務內容,根據信托設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可以歸納如下:
(1)保證信托財產合法性的義務,即必須保證設立信托的信托財產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2)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即委托人設立信托不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托財產包括哪些?
信托財產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轉移給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財產,以及經過管理、運用或處分后取得的財產收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有:資金、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財產權。
信托有效設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運作的財產,僅服務于信托目的。對委托人來說,喪失了對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該信托財產不再屬于其自有資產。對受托人來說,取得了該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之所以說是名義所有權,因為并不能享受這一所有權所帶來的信托收益。對受益人來說,他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請求權,即信托受益權。維持這種狀況的條件是信托存續。
信托一旦終止,上面所說的情形就會產生變化,受托人不再是信托財產的所有人。這也是受托人僅作為名義持有人的原因之一,該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于委托人、受益人或者信托文件規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