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2023-04-24 11:17:55 來源:今日熱點
傳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手段沒有限制,包括口頭傳授、書面傳授與動作示范傳授,包括公開傳授與秘密傳授、直接傳授與間接傳授等。在信息網絡上、通訊群組中傳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實施犯罪的技術、步驟、辦法等。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也可以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向他人傳授生產偽劣產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傳授的對象沒有限制,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責任能力。被傳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為人所傳授的犯罪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責任形式: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他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依然傳授,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報復他人;有的是為了擴張自己的勢力范圍;有的是藐視國家法紀和敵視社會等等,行為人出于什么樣的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教唆犯罪是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圖,而傳授犯罪方法罪一定條件下也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那么應當如何區分教唆犯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呢?二者有怎樣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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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不是教唆犯罪嗎,教唆犯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區別?
第一,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傳授的是何種犯罪的方法而改變;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確定。
第二,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傳授的犯罪所侵害客體為轉移;而教唆犯罪并無固定的客體,其實際侵犯的直接客體應依照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而確定,也即取決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質。
第三,犯罪對象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對象并不要求必須是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對象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構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等實施犯罪一樣,構成間接實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第四,兩者行為內容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在行為方式上雖然沒有大的區別,但在行為內容上,前者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須使他人產生實施具體犯罪的意圖;而后者則是要通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
第五,犯罪主體上要求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周歲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體則因其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可以是已滿14周歲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必須是已滿16周歲的人。
第六,兩者的主觀方面不相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學會自己傳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學會的犯罪方法去實行具體犯罪,則不是確定本罪罪過形式關注的基點;而教唆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