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是什么?
2023-05-31 10:58:35 來源:法制網
一、
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條件為:
1.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于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3.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里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4.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共兩款,都是關于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 其中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guī)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二、
懲罰性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懲罰性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不可以同時主張,兩者只能選其一。解除或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違反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依照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三、
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是什么
財產損害懲罰性賠償金的是法院在判決的一般賠償金之外,另行判決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損失的完全補償,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對的受害人團體所遭受的損害或加害人的非法獲利,為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威懾或防止類似行為的發(fā)生的賠償金。
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系。它主要應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針對毆打他人而又未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而采用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中國的市場經濟尚處于發(fā)展階段,因此在產品責任中不宜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某些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責任領域,它主要應當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