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有哪些?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2023-04-24 16:21:55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為于其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還處于不能確定狀態。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既可能成為有效民事行為,也可能成為無效民事行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種類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該種行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二)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行為成后,被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三)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成立后,權利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四)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為在債權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分類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分類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圍的行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移行為;無權代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經追認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