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嗎?企業借貸糾紛都有哪些?
2023-04-24 09:38:33 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企業間能相互借貸嗎
依貸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目前我國立法只允許法定貸款人依法貸款。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我國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即我國立法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規范企業的經營范圍;有助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許企業之間 相互借貸,必然會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
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其借貸行為無效,法院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糾紛有關規定判決。
二、如何處理企業之間的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企業借貸糾紛該如何處理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因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既于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于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占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后轉借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占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業以相當于或高于銀行的利率借款后又轉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